孝义注册公司

急速预约
代理记账88元起 | 131-7641-8775
我要服务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化分析

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现状及分析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化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报告显示,2019年,全国法院旧存仲裁司法审查新收20528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受理高级法院报核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204件。

2019年法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是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量仍持续增长。我国仲裁机构2018年和2019年受理案件数量分别为54万余件和48万余件,较2017年23万余件增长一倍以上,使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数量也相应增长。

二是法院支持仲裁工作具体体现在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2019年,我国法院审结撤裁类案件11029件,其中637件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撤裁率仅为5.8%,而2018年撤裁的案件数量为714件,同比降低了10.8%。在全部审结的仲裁保全案件中,保全率达到86.6%,体现我国法院支持仲裁的态度。三是法院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对区际司法协助予以加强。2019年,法院审结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32件,仅1件因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而裁定部分承认和执行。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实施效果明显,法院共协助香港仲裁程序保全案件11件。

四是实践中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2019年审结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比特币案”涉及对虚拟财产的认定处分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壳牌公司反垄断案”涉及垄断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等。近年来互联网交易兴起对在线解决仲裁纠纷提出了新的需求,互联网仲裁案件持续增长,但在仲裁过程中仍存在对当事人程序保障不足的情况。

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2020年,我国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案件1354件,从地域分布来看,此次检索的2020年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域是广东、北京、湖北、黑龙江、山东等省份。案件审理法院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其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93.58%,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4.8%,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1.18%,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占0.4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第一,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上条所述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

第二,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第三,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案件,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受理。

(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一)、关于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如欺诈、胁迫,仲裁协议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时,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具体表述内容、当事人缔约过程中是否对争议提交仲裁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尤其是在合同修改期间是否涉及仲裁机构的修改),以及发生争议后当事人提起争议解决的过程。

(1)、明示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视为具备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1]。

(2)、默示的意思表示

当一方当事人确认仲裁协议,另一方未签署协议,但是以发函或者起诉方式接受仲裁协议的,即视为以默示的方式提出了仲裁请求。

(3)、不作为的默示

默示分为作为的默示和不作为的默示行为,上述为作为的默示。因《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要式性,所以不作为的默示无法形成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需具备明确的仲裁事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涉及婚姻、继承等则该部分仲裁协议无效。

(三)、仲裁协议需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中对选定仲裁机构有多种不同情况。首先,如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也可以认定为当事人已经选定了仲裁机构。如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其次,如果仍无法确定仲裁机构,法院倾向于从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发,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确定约定的仲裁机构,即使当事人对于仲裁机构名称的表述不准确,只要双方无相反证据,且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会构成应将争议提交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歧义,法院并不否认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机构的约定[2]。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

2020年1月1日至今,我国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案件9039件,从地域分布来看,此次检索的2020年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数量最多的地域是广东、北京、山东、江苏、湖南等省份。案件审理法院包括最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0.01%,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95.83%,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0.37%,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占3.72%,专门法院审理的案件占0.07%。我国法律对撤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所作的规定不同。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适用《仲裁法》58条,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适用《仲裁法》第70条。

(一)、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

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律规定是《仲裁法》58条,当事人如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1)、没有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在实践中视为没有仲裁协议。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当事人以仲裁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经典案例(温州盛发贸易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万泰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3]((2020)京04民特703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温州盛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未有效送达仲裁文书为由申请撤销【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905号仲裁裁决。贸仲仲裁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仲裁文书、通知等,在送达未经签收时,贸仲仲裁院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贸仲仲裁院认为公告送达已经构成了合法送达,经合法送达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仲裁院作出缺席裁决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以仲裁文书未合法送达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法院认为:

关于盛发公司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贸仲未有效送达仲裁文书,万泰公司故意隐瞒盛发公司的联系电话及惯常居住地址,仲裁庭缺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剥夺了盛发公司参加仲裁的权利。经查,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鹿翔商务中心3幢系盛发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且询问时盛发公司也认可该地址是其有效的工商注册地址。贸仲仲裁院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盛发公司该工商注册地址寄送仲裁通知及文件,上述邮件因原写地址不详,无电话被退回。万泰公司向贸仲确认该地址为盛发公司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址,贸仲根据万泰公司的确认,通过公证送达方式向盛发公司送达了仲裁通知、文件及仲裁裁决书。

判决:

综上,盛发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州盛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

有人认为不应在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审查事由中包括实体性审查的情形,原因是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实体部分过分干预不仅会影响当事人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积极性,而且会构成仲裁裁决的正当性与有效性的冲突,部分被撤销的仲裁裁决是程序正当的。[4]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因为它与司法的许多不同,进而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由于仲裁的民间性,法院没有必要对仲裁进行过多的干预,过分干预会妨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仲裁失去准司法性的优势。

实际上,许多国家都对司法对仲裁的干预程度予以限制,只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时才予以干预。如《美国联邦仲裁法》第10条规定,法院对于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情形仅局限于程序性问题,并不涉及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实体问题的审查。同样,1996年颁布的《英国仲裁法》第68条规定,当事人以存在对其不公正的严重不正当事由向法院质疑仲裁裁决的效力的九项请求中只有第七项“违反公共政策”事项涉及对仲裁裁决实体部分的审查。[5]可见,英美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效力的审查坚持形式审查原则,司法对于仲裁的干预程度并不严重。

(二)、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

我国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事由的规定在《仲裁法》第70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2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则法院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予以撤销。该项规定中的法定事由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中的规定相同,仅仅涉及对仲裁裁决程序性问题的审查,而不对证据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事由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5)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典型案例(天津中检东疆商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工资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6])

基本案情:

在本案中,申请人以仲裁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隐瞒其与案外人签订补充合同将货物延期发货的事实,谎称货物已发生损失,导致仲裁委将损失裁决由申请人承担,此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和骗购外汇罪,仲裁庭对行为进行裁决不可避免地涉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妨害了刑事侦查的过程,仲裁裁决不应被赋予优先于刑事案件事实发现的效力。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关于涉外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该法2012年修正后的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规定是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对于本案所涉撤销情形,焦点问题为涉案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中检东疆的主张,一是中工资源隐瞒证据,即中工资源隐瞒了其与CDM公司签署补充合同,将剩余七柜马肉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发货的事实,谎称货物已发生损失;二是利用马肉价格骗购外汇,分别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和骗购外汇罪。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中工资源涉嫌虚假诉讼罪和骗购外汇罪。社会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人、个人利益而言的,是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涉案裁决内容为中检东疆向中工资源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该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争议,处理结果仅仅涉及合同当事人,并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判决:

综上,中检东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中检东疆商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天津中检东疆商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五、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一)、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案件(后附流程图)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进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审查标准,具体规定在第7条。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相关作出的仲裁裁决时,应注意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书和在文书中明确具体的事实及理由,且申请执行应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规定在第3、4、5条。

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作出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书: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协议。申请人在执行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为自然人,自然人的姓名、地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2、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应写明该人的姓名、地址;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况下,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3、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企业注册登记的副本。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4、应明确说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与请求事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及财产状况。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执行地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

根据第5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内地或者香港特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执行地法律有关时限的规定。如果申请执行地在中国内地,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二)、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案件(后附流程图)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具体规定在第4、5、6条,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或者经公证的副本: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仲裁协议、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当事人在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及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住所;申请人是外国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请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应依据申请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具体根据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

(三)、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后附流程图)

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根据第7条,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包括申请书、仲裁协议、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2、申请认可的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者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3、请求和理由;4、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六、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后附流程图)

关于外国仲裁的承认与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283条、《仲裁法》及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其中最重要的是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其中规定了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几种情形。

如果涉案的外国仲裁是在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法院按照1958年《纽约公约》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仲裁裁决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也不具有《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对该仲裁裁决应予以承认及执行。[7]下文以美国汽车轮毂有限公司与湛江环球钢轮制造有限公司一案[8]为例进行说明。

在该案中,法院首先审查了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仲裁庭是否已经履行了应尽到的通知义务、是否保障了被申请人的申辩权利。根据该裁决,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已履行了应该尽到的相关通知手续,包括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仲裁员任命通知、仲裁程序电话会议通知等相关材料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挂号信等形式送达给相关当事人。并且,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充分的时间陈述主张。被申请人的申辩权利对当事人非常重要,如果被申请人不按通知要求到庭,视为其放弃申辩权利,不影响该争议中心依照相关的仲裁规则作出裁决。

其次,法院审查了仲裁裁决的内容是否超裁,即是否符合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丙)的规定。本案仲裁裁决是针对双方在履行《和解协议》中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所裁决的事项并未超出申请仲裁的事项范围。

第三,法院对裁决是否违背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了审查,仲裁裁决没有违背我国公共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后,法院认定《终局裁决》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的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形。

注释:

[1]: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特685号裁定书。[2]: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中民(商)特字第00227号民事裁定书。[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民特703号民事裁定书。[4]:参见叶青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2009年3月版,第496页。[5]:我国《仲裁法》第58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6]: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法院(2020)京04民特645号民事裁定书。[7]: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四条的内容。[8]:参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湛中法民四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

服务
公司注册
代理记账
公司变更
注册商标
工商
工商注册
财会税务
工商专题
经营范围
法律
商标知产
股权架构
人事社保
创业法律
联系我们 / 其他城市
服务热线:131-7641-8775
孝义品创财税服务有限公司
到专业的财务公司代理记账,找品创财税享受专业的服务!
微信客服

扫描二维码

品创财税微信